在当时森严的等级制度下,习惯法的主要职能是:维护兹莫、诺合贵族奴隶主的神圣地位,保护兹莫、诺合奴隶主的特权。

        对违者,家支要依照习惯法予以惩处。

        如为了维护统治等级的血统“纯洁性”,统治等级与被统治等级之间严禁通婚及婚外性关系,对违犯者不仅要开除家支,甚至还要处以死刑。

        保护兹莫、诺合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,同时允许和保护他们到外地去掳掠奴隶和财物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习惯法限制诺合对本家支成员财物的掳掠与盗窃,对违者处罚相当严厉,被统治等级如盗窃统治等级的财物,严重者会被处以死刑。

        维护兹莫、诺合对被等级的统治,允许对反抗者进行镇压。

        习惯法规定,凡反抗主子的,轻者则被毒打,重则被出卖或处死。

        维护本家支的利益,视不同情况与其它家支联合或斗争。

        习惯法规定,各家支必须维护本家支的利益,并可为本家支的利益进行斗争;

        这种家支间的,有时甚至是家支内部的斗争,就是习惯上称的冤家械斗,其实质就是奴隶主之间争夺利益的战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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